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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乐美收监管局警示函 因年报披露“迟到”

10-26 发布 316 次浏览 创业投资 信息编号:1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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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乐美收监管局警示函 因年报披露“迟到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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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乐美收监管局警示函 因年报披露“迟到”,中国网财经9月5日讯 据-网站消息,日前,广西-发布了关于对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“ST乐美”证券代码:871450)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,经查,ST乐美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,迟至2019年6月29日,ST乐美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-公司信息披露细则》(股转-〔2017〕664号)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》(-令第96号)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。  依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-令第96号)第六十二条规定,广西-决定对ST乐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予以警示。  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-公司信息披露细则》:第十一条  -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,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,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;披露季度报告的,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、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。  披露季度报告的,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。  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: 第二十条 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-的规定,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信息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。  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、勤勉地履行职责,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。  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: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公司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,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、证券服务机构及其-,违反《证券法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-相关规定的,中国-可以采取责令改正、监管谈话、出具警示函、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,并记入诚信档案;情节严重的,中国-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。  具体如下:  关于对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-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〔2019〕14号 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:  你公司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,迟至2019年6月29日,你公司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。上述行为不符合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-公司信息披露细则》(股转-〔2017〕664号)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违反了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-令第96号)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。  依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》(-令第96号)第六十二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予以警示。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,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。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-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-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  广西证监局   2019年8月29日。哈密创业投资发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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